(2017)陕072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705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文渊人民陪审员 郝明红人民陪审员 胡庆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丁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