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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雷州市烟花炮竹厂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雷州市烟花炮竹厂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678号原告:何某,男,汉族,1934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蔡峰,男,雷州市雷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雷州市烟花炮竹厂。地址:雷州市雷城镇西门街**号。法定代表人:符华明,男,该厂厂长。原告何某与被告雷州市烟花炮竹厂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雷州市烟花炮竹厂履行2004年12月3日与原告何某达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为原告何某办理坐落在雷州市白沙镇××村前××第五块土地(面积683.45平方米,四至按平面图坐标所示)的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给原告何某;并将该地移交给原告何某。2、判决原告何某收到该第五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之后15日内,给被告雷州市烟花炮竹厂支付尚欠的土地转让款4467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雷州市烟花炮竹厂与原告何某达成本案土地转让口头协议,约定将坐落在雷州市白沙镇××村前××第五块地683.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80元/平方米价格转让给原告何某,并收取原告何某地皮款1万元;还约定由被告雷州市烟花炮竹厂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再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余下地皮款。上列事实,有雷州市人民法院(2010)雷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该二份判决书判决“何某与雷州市烟花炮竹厂于2004年12月3日达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现(2010)雷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雷州市烟花炮竹厂却拒绝给原告何某办理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何某持上列二份判决书向雷州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但该院立案庭法官认为这二份判决书没有执行内容,拒绝立案。现原告何某提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雷州市烟花炮竹厂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何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何某和雷州市烟花炮竹厂2004年12月3日自愿签订的683.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判令雷州市烟花炮竹厂依约为何某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0)雷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何某与雷州市烟花炮竹厂于2004年12月3日达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另一当事人李乃建与雷州市烟花炮竹厂均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10)雷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何某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雷州市烟花炮竹厂履行2004年12月3日与原告何某达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为原告何某办理坐落在雷州市白沙镇××村前××第五块土地(面积683.45平方米,四至按平面图坐标所示)的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给原告何某;并将该地移交给原告何某。2、判决原告何某收到该第五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之后15日内,给被告雷州市烟花炮竹厂支付尚欠的土地转让款4467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与(2010)雷民初字第648号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同,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瑞睿审 判 员  梁如诚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英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