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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磊与被执行人巫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巫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赵磊,男,1981年0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巫连喜,男,1965年08月15日出生。赵磊与巫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00252号民事判决已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07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巫连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巫连喜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兴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