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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杜圣庄、衡水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华,杜圣庄,衡水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杨国华,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如程,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圣庄,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谈家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0000050619。法定代表人:张培。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奚勤平、陈一群,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国华因与被告杜圣庄、衡水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国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96550元,减半收取计148275元,由杨国华负担。杨国华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1550元,应退15327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判长  赵为民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