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世洲、沧州明辉钢结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洲,沧州明辉钢结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代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洲,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沧州明辉钢结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代维忠,经理。被执行人代维忠,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王世洲与被执行人沧州明辉钢结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代维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1民初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