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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宏娟与居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娟,居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162号原告:胡宏娟,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廷、胡雪琴,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居成东,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胡宏娟诉被告居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胡宏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