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于乃应与柳林县李家湾乡上白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乃应,柳林县李家湾乡上白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乃应,男,1953年6月3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柳林县李家湾乡上白霜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于乃应与被执行人柳林县李家湾乡上白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林县李家湾乡上白霜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林县李家湾乡上白霜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林县李家湾乡上白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