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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凌海市好亿嘉木门厂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好亿嘉木门厂,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414号原告凌海市好亿嘉木门厂,住所地凌海市大凌河镇四桶村。经营者孙辉,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凌海市。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凌海市好亿嘉木门厂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子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