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志盼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盼,刘志盼,刘志盼,刘志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08号罪犯刘志盼,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滕州市。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8)枣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3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7日至5月1日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志盼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四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四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志盼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5000元,现已履行完毕。2017年3月20日,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出具了[2017]滕司调评字06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刘志盼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5000元,现已履行完毕。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盼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