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韩建梁与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梁,王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826号原告:韩建梁,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王雄,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梁诉被告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本院依法收取281.50元,由原告韩建梁负担,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坚锋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无代书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