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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高邮市奥新电器有限公司与杨军辉、杨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奥新电器有限公司,杨军辉,杨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042号原告:高邮市奥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高谢村高谢组。法定代表人:许新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有余,高邮市珠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军辉,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天津市红桥区人,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杨静,女,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天津市红桥区人,住址同上,系杨军辉之妻。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邮市奥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军辉、杨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杨军辉、杨静的身份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与原告作谈话笔录,要求原告提供两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陈述不能提供,致使本院对该两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两被告主体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邮市奥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