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幸运门包装有限公司与李德辉、湖南梦之圆科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幸运门包装有限公司,李德辉,湖南梦之圆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548号原告:湖南幸运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法定代表人:冯正春,男,住湖南省汨罗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义志,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辉,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雪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梦之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法定代表人:黎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超,男,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湖南幸运门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辉、湖南梦之圆科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幸运门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湖南幸运门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