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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会强、徐保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会强,徐保莲,马丽岗,李连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850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锋臣,联社职工。被告:李会强,男,生于1981年1月4日,住淅川县。被告:徐保莲,女,生于1978年11月25日,住址同上。被告:马丽岗,男,生于1990年2月4日,住淅川县。被告:李连荣,女,生于1964年1月1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会强、徐保莲、马丽岗、李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会强、徐保莲、马丽岗、李连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邓文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