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达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达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48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东贤,男,1978年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平,广东开信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达志,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张东贤与江达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粤1284民初48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达志于(2017)粤1284执5号案的执行款207264.5元以及查封了张东贤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龙凤路XX座XX号(首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四01000XXXXX)。张东贤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东贤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现张东贤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达志于(2017)粤1284执5号案的执行款207264.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张东贤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龙凤路XX座XX号(首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四01000XX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