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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小许与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许,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564号原告马小许,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内乡县。委托代理人马彦玉,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内乡县。系原告妻子。被告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马小许诉被告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房屋出租全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6号5号楼2单元8层810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克尔达公司,委托其出租管理。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被告克尔达公司每月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050元,租金按季支付。合同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支付两个月房屋作为补偿,违约方还需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克尔达公司,被告克尔达公司将该房屋另行出租他人,从中收取差价。后被告克尔达公司自2016年11月24日起开始拖欠租金,截止2017年3月已拖欠租金共计10166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张,载明拖欠租金的具体情况及金额,被告并强制单方解除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强制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原告违约金6100元(按2个月租金计算),期间原告为催要租金多次往返内乡县和郑州市,花去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600元。综上,被告长期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致使原告无法达成签订合同的目的,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被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虽然于2017年2月名称变更为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是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原告此时的权益已受到损失,现依法向原告涉及的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全程委托代理合同》;2、被告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房屋租金10166元(截止2017年3月2日);3、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却不能提供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明确身份情况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小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