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振江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江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刑初39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振江,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2016年5月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孙长信,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江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颖、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江及其辩护人孙长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振江伙同薛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没有获得国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薛某负责购买汽油,张振江驾驶牌号为冀J×××××的白色箱式货车在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杜庄村北一无名道路上,以4.5元/升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合计非法经营数额83523元。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振江被抓获归案。一并查获汽油2.98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振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孔某、岳某、张某、孙某、王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磅单、车辆信息、照片、微信截图、转账记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江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述的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振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二、随案移送人民币4305元、名片300张、苹果4型手机、魅族手机各1部、铁质油箱、加油机、汽油2.98吨予以没收。冀J×××××白色箱式货车1辆发还车辆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振忠人民陪审员 赵惠芝人民陪审员 孔桂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玮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