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牛秋田、马延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秋田,马延杰,孙会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申1号原审原告牛秋田,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原审被告马延杰(曾用名马彦杰),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审被告孙会娜,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审原告牛秋田与原审被告马延杰、原审被告孙会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西庚审判员 张应马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