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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牛秋田、马延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秋田,马延杰,孙会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申1号原审原告牛秋田,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原审被告马延杰(曾用名马彦杰),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审被告孙会娜,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审原告牛秋田与原审被告马延杰、原审被告孙会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西庚审判员  张应马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