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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何小松与被执行人刘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松,刘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松,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德金,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云雾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小松与被执行人刘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德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何小松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刘德金出现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74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出现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