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永峰与路燕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峰,路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峰,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路燕霞,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永峰与路燕霞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永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路燕霞的确切地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路燕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为公告送达,因申请执行人张永峰不同意缴纳公告费致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