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克昌、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昌,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克昌,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刘天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