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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孟宪明、赵经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明,赵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806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明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明与被执行人赵萌、赵经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腾房事项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1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