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行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龚淼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淼,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91行初131号原告龚淼,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园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雷霆,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敏,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被告工作人员。原告龚淼不服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第一分局交通行政处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龚淼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淼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淼承担。审判员 熊秋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