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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清雅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雷迪森旅业集团有限公司雷迪森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清雅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雷迪森旅业集团有限公司雷迪森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147号原告:杭州清雅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社区支二路2幢5017室。法定代表人:王熙之,董事长。被告:雷迪森旅业集团有限公司雷迪森酒店。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33号。负责人:刘仁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锋,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清雅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迪森旅业集团有限公司雷迪森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清雅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雷迪森旅业集团有限公司雷迪森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清雅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清雅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4元,减半收取1707元,由原告杭州清雅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马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