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治国,吴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被执行人郑治国,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江山市,现羁押于金华监狱。被执行人吴腊红,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治国、吴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2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治国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公告费560元,吴腊红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腊红归还借款本金7699.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郑治国等因诈骗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正在服刑。经向银行、国土地、公安查询,被执行人郑治国、吴腊红名下分别有浙H×××××莲花牌、浙H×××××奔驰轿车各一辆,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对郑治国名下浙H×××××奔驰轿车予以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外被执行人郑治国、吴腊红无商品房、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治国、吴腊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坤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