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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旭东与韩宝音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东,韩宝音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474号原告杨旭东,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肖淑清,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宝音敖,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东诉被告韩宝音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宝音敖外出打工,原告杨旭东不能提供被告韩宝音敖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韩宝音敖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旭东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白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