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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应根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应根夫,吴仙花,韩善忠,石亚飞,陈小亚,张云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金穗大厦3号楼。代表人:何莹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女,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竺王杰,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应根夫,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吴仙花,女,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韩善忠,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石亚飞,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小亚,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云雪,女,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应根夫、吴仙花、韩善忠、石亚飞、陈小亚、张云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225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根夫、吴仙花、韩善忠、石亚飞、陈小亚、张云雪支付借款75048.4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应根夫、吴仙花、韩善忠、石亚飞、陈小亚、张云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应根夫、吴仙花、韩善忠、石亚飞、陈小亚、张云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世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