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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绍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81执54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绍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绍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2880.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绍光向本院汇入2996.8元,包括物业费2880.8元、案件受理费66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卢绍光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书记员 :刘家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