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6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洪章与汪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章,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伟业商厦。被执行人汪泽林,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心晴雅苑。本院在执行赵洪章与汪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泽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东街支行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泽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东街支行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