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林建、郑期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林建,郑期虎,严桂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978号申请执行人傅林建,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郑期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严桂飞,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傅林建与郑期虎、严桂飞(2017)浙0726执29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8761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林建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31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郑期虎、严桂飞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期虎、严桂飞名下坐落于浦江县华欣名都10幢3单元2802A室(房产证号:01059985-1、01059985-2、土地证号:浦国用(2014)第08**号)的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郑期虎、严桂飞名下坐落于浦江县华欣名都10幢3单元2802B室〔房产证号:01059986-1、01059986-2;土地证号:浦国用(2014)第08**号〕的房地产。三、查封被执行人郑期虎、严桂飞名下坐落于浦江县新厦东方蓝郡景苑31-102(产权证号:00002490、00002540)的房地产。四、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顺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炜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26执2978号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8761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期虎、严桂飞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郑期虎、严桂飞名下坐落于***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土地证号:〕;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赠与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手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附:(2017)浙0726执2978号查封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张国栋联系号码:0579-88181461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ajxx_ah#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浙0726执2978号房产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关于被执行人郑期虎、严桂飞名下坐落于***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土地证号:〕已完成查封。如未查封,则原因是。受送达人:二〇一七年月日(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