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刑初4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源区湾沟镇兴工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周立仁,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刑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5月1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猛、王海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22时许,窜至湾沟镇和平街张芳干洗店内盗窃现金1050元、一件灰色男士羽绒服、一件橘红色女士马甲、一件男士棉马甲。经江源区物价局鉴定,男士棉马甲价格80元、女士棉马甲价格100元、男士羽绒服价格150元。2017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湾沟镇和平街贵人鸟专卖店门前,从两扇门之间的缝隙,盗窃店内一袋木耳、一袋蘑菇、两袋卫生纸、一件殡葬用品、一件化妆品和一件贵人鸟女士棉服。经江源区物价局鉴定,贵人鸟女士棉服价格258元、蘑菇价格42元、木耳价格48元、殡葬用品价格34元、卫生纸价格79元、女士化妆品价格139元。2017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湾沟镇和平街张某某家干洗店,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店主当场抓获。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鉴定意见书;2、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笔录;3、书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12日22时许,窜至江源区湾沟镇和平街贵人鸟专卖店门前,从两扇门之间的缝隙盗窃店内木耳、蘑菇、卫生纸、殡葬用品、化妆品、衣物等物品。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22时许,窜至湾沟镇和平街张某某经营的张芳干洗店内盗窃现金1050元及衣物。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21时许,窜至湾沟镇和平街张某某经营的张芳干洗店,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店主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张芳干洗店被盗现场勘验检查情况。2、江源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男士棉马甲价值80元、女士棉马甲价值100元、男士羽绒服价值150元、贵人鸟女士棉服价值258元、榛蘑价值42元、木耳价值48元、殡葬用品价值34元、女士化妆品价值139、泉林本色卫生纸价值79元。3、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某指认湾沟镇和平街张某某干洗店是其2017年2月16日作案现场。5、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2月18日江源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陈某某持有的人民币1050元,扣押一件灰色男士羽绒服、一件橘红色女士马甲、一件黑色胸前带粉横条的女士马甲。6、订单、贵人鸟客户批发销货单、收据、送货单,证实化妆品购买价格139元、天堂纸祭品购买价格34元、木耳购买价格48元、蘑菇购买价格42元、泉林本色卷纸筒购买价格79.14元。7、照片,证实陈某某被盗衣物照片。8、残疾人证,证实陈某某精神残疾等级三级。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陈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高某某、张某某自然情况。10、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5日我把一件红色女式马甲送到湾沟镇张芳干洗店帮我改改肩宽。这件衣服是我2017年1月份在哈尔滨花了350元买的。11、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2日我把一件银灰色男士羽绒服送到湾沟镇的张芳干洗店让帮我改改袖子,这件衣服是在沈阳乔丹专卖店花了1800余元购买的。1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11日,我在湾沟镇我的贵人鸟专卖店带了快递,晚上我把快递清点了一下,大约晚上21点30分我离开店,走的时候我用铁链子把门给锁上了,卷帘门没有放下来。2月12日早上我楼上的邻居给我打电话说在他家楼道里面发现有快递的盒子问是不是我的,我赶到店发现楼道里面的快递盒子是我家的,其中有一个盒子里面的鞋还在,还有几个空盒子,我到店内发现店内未发现被撬的痕迹,我推门发现我在离开我家店的时候铁链子锁松了,用铁链子锁上的两个门之间有空隙,嫌疑人是通过门之间的缝隙,把我放在门口的快递偷出去的。被盗两袋木耳、两袋卫生纸、一个上坟用的殡葬品、一个化妆品、一件黑色贵人鸟女士棉服。我和张某某是邻居关系,我开的是贵人鸟专卖店,张某某开的是张芳干洗店。因为前一段时间,我经营的贵人鸟专卖店被盗了,张某某的干洗店被盗了,所以我俩合计在店门口蹲守,看看能不能抓到盗窃的人,今天晚间我和张某某及她丈夫窦永发一起在我家观察今天晚间小偷还能不能来盗窃,大约21时许,我们看到有个男子上身穿着一件银灰色羽绒服,开始用双手抬张某某家干洗店的卷帘门,当抬到大约半米高的时候被我和张某某及她的丈夫窦永发把小偷抓住了。后来,张某某就报案了,警察来了之后,把小偷带到了派出所。1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15日16时许,我在湾沟镇和平街贵人鸟专卖店旁边的干洗店内干完活,我把干洗店的卷帘门放下来锁上了,然后我就回家了。在2017年2月16日早上9时许,我到干洗店的时候,我用钥匙开的卷帘门,当时我没注意卷帘门的锁是否被撬,我进入店内发现被盗了,当时我清点了一下被盗的东西,发现我放在干洗店包内的钱没有了,包内有1000多元钱,其中有十张一百元面额的,一张五十元面额的,还有一些零钱,我把我屋内的衣服清点了一下,发现少了三件衣服,其中有女士橘红色的棉马甲,这件衣服是顾客送我这改大小的,顾客说是花了350元买的,还有一件银灰色的男士羽绒服,这件衣服是顾客的衣袖坏了,让我给修好,这件羽绒服里面全是羽绒的,现在的男士羽绒服大约都在900多元,但具体价值我不清楚,还有一件黑色男士棉马甲,这个黑马甲是我自己家的,2015年冬天我在湾沟镇天富商场花了260元购买的。2017年2月17日晚间我和丈夫窦永发和邻居高某某一起在高某某家观察今天晚间小偷还能不能来盗窃,大约21时许,我们看到一个男子用手抬我家干洗店的卷帘门,当抬到大约半米高的时候被我丈夫和邻居把小偷抓住了,警察来了之后,把小偷带到了派出所。1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17日晚上9时多,我溜达到湾沟镇和平街二委贵人鸟专卖店旁边的干洗店,我准备到干洗店偷东西,我刚把卷帘门拉起来,就被干洗店的老板和贵人鸟专卖店的老板抓住了,之后干洗店老板就报案了,警察就把我带到公安局了。我去实施盗窃是因为我没有职业,无经济来源,所以我偷东西来维持生活。2017年2月15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走到我湾沟镇和平街二委贵人鸟专卖店旁边的干洗店时,我看干洗店的卷帘门关着,我就用手把卷帘门拉起来,把玻璃门拉开,我进到屋里用手机照亮,我看见一个箱子顶上放了一个女士黑色背包,我就在这个黑色女士背包里翻找,找到了十张面值一百元的钱,还有一张面值五十元的钱,我就把这些钱揣兜里了,又偷了三件衣服。2017年2月12号晚上10点钟左右,我一个人在湾沟镇和平街二委溜达,我看见贵人鸟专卖店没有卷帘门,玻璃门上有铁链子锁着的,两扇玻璃门用手一拽就有一个缝隙,我的手能伸进去,我就用木棍子把店里面的一袋木耳和一袋蘑菇还有一袋卫生纸勾到门口,并拽了出来,又用木棍伸进店内,将衣架上一件衣服也偷了出来。上述证据系合法有效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陈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庭审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德海人民陪审员 贾梦雪人民陪审员 刘锡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惠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