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蒋生陆与郭开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生陆,郭开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民初1611号原告:蒋生陆,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三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发,金堂县三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开文,男,1978年12月1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天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开云,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被告郭开文之弟。原告蒋生陆与被告郭开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生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发,被告郭开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生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62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起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李碧高、蒋虎通过网络认识被告,被告告知郭开文工地需要水电等方面的工人,李碧高、蒋虎就通知原告,随后原告与李碧高、蒋虎一起到被告的工地,接受被告的安排进行工作,工资每天150元至200元,由被告支付,2014年工资全部支付。2015年春节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到恒大御景半岛79-81号楼工作,至2015年5月1日劳动节放假,期间仅借支了部分生活费,其余劳动报酬未支付。2016年2月1日,原告等人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等22人出具了“御景半岛民工工资花名册”,确认了欠付原告6225元工资未支付。被告郭开文承认原告蒋生陆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生陆6225元及利息(利息以622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开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