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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0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965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德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德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0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法定代表人:曹纪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莉,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德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西路11号18幢101-1室。法定代表人:张龙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德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经自行协商处理后,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7执0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