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天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天明,天水市秦州区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天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丁天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天水市大水岸都市××楼口,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柴某室内,盗窃黄金手镯1只、黄金项链2条、黄金珠子1个、黄金耳坠1对以及玉石珠子、珍珠项链、户口本、身份证等物(价值21357.3元),部分物品已追回发还失主。2.2016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丁天明伙同田广(在逃)窜至天水市秦州区正大水岸都市××楼,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赵某家,盗得现金5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1个、黄金耳环1对、手镯1个(价值85元,已追回发还)。3.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丁天明窜至天水市秦州区锦绣苑6号楼××室,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张某家,盗得依波牌女式机械手表1枚(价值836元,已追回发还)。4.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丁天明窜至天水市秦州区锦绣苑11号楼××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打开米某家门锁时,被在家休息的米某发现后逃离。5.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丁天明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山水新城南区7号楼××室,采取技术开锁手段打开陈某家门锁,盗得儿童玩具望远镜1个。6.2016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丁天明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山水新城南区8号楼××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吴某家,盗得现金5700元,老凤祥黄金手镯1只、老庆兴黄金吊坠1枚、老庆兴黄金耳钉1对、老凤祥黄金项链1条、老凤祥黄金吊坠1枚、玉手镯1只、玉石吊坠1枚、红宝石手链1条、红宝石耳钉1对、周大福黄金挂坠3个(共计价值18744.57元),部分物品已追回发还失主。7.2016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丁天明伙同田广(在逃)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山水新城南区8号楼××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刘某家盗窃时,被刘某夫妇发现后逃离时被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天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丁天明判处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丁天明辩称在吴某家只盗窃了现金2100元,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57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盗窃事实无异议,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丁天明窜至天水市秦州区正大水岸都市4号楼,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的进入××室柴某家,盗得老凤祥黄金手镯1只(价值11835.48元)、老凤祥黄金项链1条(价值1922.46元)、老庆兴黄金珠子1个(价值306.9元)、老凤祥黄金耳坠1对(价值1557.3元)、老凤祥18K钻戒1枚(价值2024元)、和田玉吊坠1个(价值1500元)、老凤祥铂金项链1条(价值2211.16元)以及珍珠项链、户口本、身份证等物,共计价值21357.3元。2.2016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丁天明联系田广(在逃)并提议实施盗窃后,二人窜至天水市秦州区正大水岸都市4号楼,丁天明和田广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室赵某家,盗得现金5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个、黄金耳环1对、价值85元的玉石手镯1只。3.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丁天明窜至天水市秦州区锦绣苑6号楼,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张某家,盗得价值836元的”依波”牌女式机械手表1只。4.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丁天明窜至天水市秦州区锦绣苑11号楼,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打开××室米某家门锁时,被在家休息的米某发现后逃离。5.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丁天明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山水新城南区7号楼,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陈某家,盗得儿童玩具望远镜1个。6.2016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丁天明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山水新城南区8号楼,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吴某家,盗窃现金5700元,老凤祥黄金手镯1只(价值10081.28元)、老庆兴黄金吊坠1枚(价值1045.64元)、老庆兴黄金耳钉1对(价值839.93元)、老凤祥黄金项链1条(价值2760.18元)、老凤祥黄金吊坠1个(价值1575.74元)、玉石手镯1只(价值145元)、玉石吊坠1枚(价值380元)、周大福黄金挂坠3个(价值1916.8元),以及红宝石手链1条、红宝石耳钉1对,共计价值18744.57元。7.2016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丁天明联系田广并提议实施盗窃后,二人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山水新城南区8号楼,丁天明和田广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刘某家盗窃时,被回家的刘某夫妇发现,二人逃离时丁天明被抓获。被告人丁天明在盗窃得逞后,将部分被盗财物销赃,部分被盗赃物藏匿于其在天水市秦州区长仪路开设的玻璃店铺。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丁天明被抓获后,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锡纸开锁1套,被盗老凤祥黄金手镯1只、老庆兴黄金耳钉1对(以上被盗物品均已发还失主吴某)。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丁天明家属在丁天明开设的玻璃店发现作案工具及被盗赃物后,向公安机关上缴了丁天明盗窃作案工具1套、Y型套筒1个,被盗现金1098元、被盗老凤祥黄金项链1条、老庆兴黄金吊坠1个、周大福黄金手链1条、老凤祥黄金吊坠1个、玉石吊坠1个、玉石手镯1只(以上被盗物品均已发还失主吴某)、老凤祥18K戒指1枚、玉石吊坠1个、户口簿、身份证(以上物品均已发还失主柴某)、玉石手镯1只(已发还失主赵某)、”依波”牌女式机械手表1只(已发还失主张某)。综上,被告人丁天明盗窃作案7起,其中单独作案5起,共同作案2起,盗窃未遂2起,共盗得现金5750元,盗得”依波”牌手表、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吊坠、玉石手镯等财物共计价值41055.87元,以上被盗现金、财物共计价值46772.87元,另查明,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丁天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在刘某家盗窃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余6起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天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接警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失主柴某、赵某、张某、米某、陈某、吴某、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肖某、陈某华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国土资源部兰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领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天明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丁天明在与田广共同参与的2起盗窃犯罪中,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丁天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6起盗窃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盗窃应认定为坦白,本案部分盗窃系未遂,其家属又退赔了部分被盗赃物,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天明辩解只盗得吴某现金2100元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天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琼代理审判员  韩瑞锋人民陪审员  坚德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济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