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刘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刘兴所有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涛名下,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