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梅与被执行人毛喜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梅,毛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张淑梅,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农镇卫国村7组。被执行人:毛喜伟,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时中乡时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梅与被执行人毛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