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倩倩与崔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倩倩,崔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民初2133号原告:崔倩倩,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霞(特别授权),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志斌,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崔倩倩与被告崔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庆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倩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霞、被告崔志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倩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偿还借款2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系本家兄妹。2014年被告因经营饭店向我借款20000元。我从银行取出钱给了被告,被告将20000元存入自己账户,后我多次找被告要求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2016年2月7日经我要求被告向我出具借条。后我继续向被告要钱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崔志斌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是事实,该借款没有还给原告,崔倩倩的前夫王猛因触电身亡,人民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给了王猛的父母。崔倩倩的父母在王猛火化时想要死亡证明。因为王猛是倒插门的女婿,所以崔倩倩的父母想要死亡证明,给王猛火化。王猛的父母说王猛活着的时候借了别人35000元的账,想让崔倩倩替王猛还账。如果崔倩倩替还35000元的账就给死亡证明,如果不给还账,就不给死亡证明。我从中间给崔倩倩担保,我说如果崔倩倩不还我来还,但是至今没还。我现在已经还了25000元给王猛的父母,还差王猛父母1万元。我是把钱给了王猛的父母而不是直接替王猛还的账。我借了崔倩倩2万元是事实,但是我已经替崔倩倩还了25000元,我想抵消借崔倩倩的2万元,所以这2万元我不能给崔倩倩了。我答应王猛的父母剩下的1万元要于2017年6月10日还清,我还清后我打算向崔倩倩追偿。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庭审调查,结合确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被告崔崔志斌向原告崔倩倩借款2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崔志斌于2016年2月7日以其乳名“崔斌”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被告崔志斌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其主张已经替被告偿还了25000元的债务,要求抵销该借款,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意抵销。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原告崔倩倩要求被告崔志斌偿还借款20000元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崔志斌主张其替原告担保,向原告前夫的父母偿还款项,要求抵销与原告的借款,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款之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不同意被告抵销借款的主张,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崔倩倩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崔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鸿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