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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洪东、张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洪东,张吉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104号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61号。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种畜场信用社职工。被告:周洪东,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吉平,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洪东、张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洪东、张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的被告张吉平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的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9.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汉英审判员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明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