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焦宗乾、栗红艳等与汝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宗乾,栗红艳,汝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82号原告:焦宗乾,男,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现住××。原告:栗红艳,女,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焦宗乾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随伟杰,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雷万怀,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焦宗乾、栗红艳与被告汝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焦宗乾、栗红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宗乾、栗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焦宗乾、栗红艳负担。审 判 长 岳源超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