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潘军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潘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军华。本院依据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台温刑初字第1746号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军华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居、被执行人潘军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的房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军华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居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军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詹文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