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向阳与张轩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张轩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824号原告:向阳,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张轩明,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成都市。负责人:杨秀红。本院受理向阳与被告张轩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阳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向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