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男,汉族。2017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中旬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军伙同罗某(已判刑)在兰州市红古区旋子路其经营的怡情茶吧内多次容留卖淫女郎某某卖淫,从中获利。2016年5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张军和罗某再次容留卖淫女郎某某、袁某向嫖娼人员龚某某、苏某某卖淫时被红古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期间张军趁机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张军于2017年3月28日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资料;甘肃省罚没款非定额收据;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案犯罗某前科材料;办案说明;视听资料;证人郎某某、袁某、苏某某、龚某某、马某某证言;被告人张军供述材料;同案犯罗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军与罗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同等。案发后,被告人张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犯容留卖淫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张军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张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为宜。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鲁长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正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