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姜迪平、熊国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迪平,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迪平,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熊国宝,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工业区货场工业园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70527。本院在执行姜迪平与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借款393000元及逾期利息74670元。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691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熊国宝赣A×××××号丰田皇冠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