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志国与司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国,司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299号原告:徐志国,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系原告小叔,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司明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志国诉被告司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志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志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