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来根与朱老虎、朱亚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来根,朱老虎,朱亚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13235号原告董来根,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严雨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老虎,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朱亚定,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董来根与被告朱老虎、朱亚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来根的委托代理人严雨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老虎、朱亚定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来根诉称:2015年11月14日,被告朱老虎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在借款当天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30万元。被告朱亚定与被告朱老虎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产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朱亚定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老虎、朱亚定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自2015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老虎、朱亚定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朱老虎作为乙方向董来根出具《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董来根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应一次性还款;乙方另同意以连新路8号10幢102室房屋提供担保;如乙方逾期未能还清本息,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应承担的所有费用(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等)。同日,董来根通过开立于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向朱老虎开立于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汇款30万元。2016年10月19日,董来根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该所代为参加本案诉讼并同意向该所支付律师费13000元。2016年10月20日,吴琪云向该所支付13000元并由该所开具发票。另查明:朱老虎、朱亚定系夫妻,两人于1975年11月8日办理婚姻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婚姻审查处理表、代理合同、发票、电子回执以及原告方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董来根与被告朱老虎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按约交付借款,而被告朱老虎作为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原告归还借款30万元。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对利息约定不明确,依法应视为借款期间内不支付利息;被告朱老虎在借款期间届满后未归还借款,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依法不应超过年利率6%。被告朱亚定系被告朱老虎配偶,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朱亚定应对被告朱老虎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虽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向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3000元的事实,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老虎、朱亚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来根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驳回原告董来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6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421元;由被告朱老虎、朱亚定负担885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 判 长 夏 锋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