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谷子兰申请高俊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子兰,高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谷子兰,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高俊梅,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谷子兰申请执行高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社保局的退休工资卡(卡号62155906120017183**)。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 斯 达 来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高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