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戴华飞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戴华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大学生创业园A11室,法定代表人戴华飞。诉讼代表人叶佳佳,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人戴华飞,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华飞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叶佳佳,被告人戴华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9月,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违规减免公司应当缴纳的社保费,先后多次送给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张寒峰(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359200元,造成国家少征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社保费共计人民币939328.68元。其中,被告人戴华飞在担任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2016年6月至9月),该公司送给张某1共计人民币264200元,造成国家少征社保费共计人民币584927.09元。被告人戴华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上述行贿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华飞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华飞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9月,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被违规减免应当缴纳的社保费后,为表示感谢及继续违规减免应当缴纳的社保费,先后多次送给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宁海县人力社保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某1共计人民币359200元,造成国家少征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社保费共计人民币939328.68元。其中,被告人戴华飞在担任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2016年6月至9月),经手送给张某1共计人民币264200元,造成国家少征社保费共计580000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华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俞某、姚江阳、刘某、顾某、王某1、罗某、张某2、严某、史某、华某、赵某、吴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笔记本记录,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凭证,社保费征缴的相关文件,社会保险申报表,申报明细,入库查询,公司应缴社保费和实缴社保费情况,证明,社保基金调整情况表及变动情况表,关于印发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说明,工作职责,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司营业执照,相关证明,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戴华飞因张寒峰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一案被带至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期间,交待了行贿事实。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戴华飞经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因涉嫌犯行贿罪被立案侦查。被告人戴华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补缴少缴的社保费人民币839328.68元,被告人戴华飞戴华飞代被告单位补缴社保费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戴华飞的供述,供认2016年10月16日,其被检察人员带至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询问期间,交待了行贿事实。同年10月24日,其被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证人戴某,4(本案侦查人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戴华飞因张寒峰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一案被带至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同年10月24日,其电话通知被告人戴华飞至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同日,被告人戴华飞因涉嫌犯行贿罪被立案侦查。3.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戴华飞被带至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期间,如实交待了为违规减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社保费而向张某1行贿的情况。4.情况说明、缴款凭证、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戴华飞共同补缴社保费939328.68元。其中,被告人戴华飞补缴1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戴华飞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华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华飞补缴社保费,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华飞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戴华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宁波诺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戴华飞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丽农人民陪审员 刘华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珏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