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建平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5刑初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平,男,1975年1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顺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平顺县某职业学校董事长。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郭玉生,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涓智、曹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平及其辩护人郭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建平在任平顺县某电脑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后更名为平顺县某职业学校)董事长期间,利用承担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机会,于2006年至2009年多次采取重复上报培训次数和学员名单的方式骗取国家培训资金。其中2006年重复上报141人,2007年重复上报52人,2008年重复上报90人,2009年重复上报111人。共计骗取国家专项培训资金102522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王建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建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骗取的培训资金全部用于了职业教育培训。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王建平自始至终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2、王建平愿意退出全部赃款,应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建平在任平顺县某电脑学校(后更名平顺县某职业学校)负责人期间,在承担2006年至2009年期间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中,多次采取重复上报培训次数和学员名单的方式骗取国家培训资金共计102522元。其中2006年度重复上报141人,骗取专项培训资金36660元;2007年度重复上报52人,骗取专项培训资金8112元;2008年度重复上报90人,骗取专项培训资金18900元;2009年度重复上报111人骗取专项培训资金3885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建平将骗取的专项培训资金102522元退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决定书,证明平顺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建平涉嫌贪污对其立案侦查。(2)王建平的户籍证明,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3)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建平系中共党员。(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登记证书、变更登记表,平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证明平顺县某电脑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王建平,2011年3月被批准变更为平顺县某职业学校,变更后,王建平任该校董事长。(5)长治市财政局文件、平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文件、山西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及文件后所附培训任务分解表,证明平顺县某电脑学校在2006年至2009年,担任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和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情况。其中2007年度和2008年度平顺县按照应拔款的60%对培训资金予以发放。(6)财政扶贫资金拨款通知书、报账请拨单、平顺县某职业学校记账凭证、专款明细分类帐,证明平顺县财政局将各项培训款下拨至平顺县某电脑学校的情况。其中某电脑学校2006年1月31日收到3万元和6.32万元、2006年11月15日收到1.4万元、2007年1月26日收到10.4万元、2007年12月20日收到7.4万元、2008年4月收2.4万元、2008年1月16日收到5万元、2008年12月30日收到44890元、2009年10月30日收到55610元。(7)平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平顺县某职业学校(原平顺县某电脑学校)承担扶贫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拔款情况,其中2007年度和2008年度培训,按培训计划的60%拨付了培训资金。(8)申报学员名单、账页材料,证明:2006年重复上报人数为141人,按每人补助260元,计款36660元;2007年重复上报人数52人,以每人260元的标准,财政拨款应发数额的60%计算,计款8112元;2008年重复上报的人数为90人,按补偿标准每人350元的60%发放,计款18900元;2009年重复上报人数为111人,按每人补偿350元计算,计款38850元。上述款项共计102522元。(9)王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其2006年到某电脑学校,只参加过一次计算机培训。(10)杨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2006年左右,其和妻子刘俊霞都参加了电脑培训,两人都只参加过一次培训。(11)被告人王建平的讯问笔录及当庭供述,证明2006年至2010年,学校承担过农业局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006年至2012年承担过扶贫办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其利用重复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及次数套取国家专项培训资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建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退出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平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建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建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王建平退至本院的赃款10252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武振峰人民陪审员 董纬平人民陪审员 石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