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子彬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子彬,男,汉族,1958年12月18日生,住唐山市丰南区。再审申请人郑子彬因与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子彬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接到原告提交的证据诉状等材料后不出手续,未开庭审理。田间路服从集体的统一规划,申请人没有超出镇政府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第三人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只要求自己的合法合情的权益,并对别人不侵害,法院应立案审理。村委会给东邻郑焕付、郑硕伍二人开通行证从申请人地上通行,轧申请人的承包地。请求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在情理法的范围内保留南北长105米东西宽0.9米的田间窄道方便他人和申请人开井关井通行,要求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土地侵权负主要责任,赔偿申请人损失8592.75元。本院认为,原一审法院已接收了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已予审查,并未因是否出具手续问题影响申请人的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妥,郑子彬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子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