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波申请支付令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803民督2号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平安路1层42号。法定代表人:高国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申请人:朱波,男,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2016年2月10日与雅安市名山区名城御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名城御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雅安市名山区名城御景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名城御景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元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为多层住宅、车库、杂物房每月0.6元/平方米,电梯公寓住宅每月0.7元/平方米,商铺每月1元/平方米,电梯和供水泵用电、电梯强保和年检、电梯折旧、7层以上供水系统、消防设施维保等费用的分摊方式……。期间,申请人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被申请人在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欠下物业管理费538元,经申请人采取电话催收及公示栏催缴均无果,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栏内容予以佐证。要求被申请人朱波给付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3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38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朱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