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国建与陈希、天津市嘀嘀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建,陈希,天津市嘀嘀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670号原告:白国建,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陈希,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嘀嘀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111-18。法定代表人:孟晶,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1201-1202-1203。主要负责人:孙志昭,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主要负责人:石洪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经理,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建与被告陈希、天津市嘀嘀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白国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微信公众号“”